中新网四川新闻9月23日电(吴平华)夏日炎炎,大雨连连,成都市青羊区某老小区的楼顶漏水了……7楼业主群内“招呼”同单元同侧各楼层业主共同修缮,2楼业主不在群因而拒绝分摊费用,无奈7楼业主只能诉诸法院,这事怎么办?
彭某与罗某系同一栋楼同一侧住户,彭某是7楼顶楼住户,罗某是2楼住户。自2016年起楼顶开始漏水,并愈发严重。后彭某将屋顶防水补漏事宜在业主群中告知,并表明屋顶作为共有部分,其维修费用应由同侧业主共同负担。现除罗某外其他业主均已分担费用,所以彭某诉称罗某应向其支付屋顶共有部分维修费。
罗某辩称其并不知晓彭某要维修楼顶漏水事宜,在法院送达案件文书后才知晓此事,不认可维修事宜,不应当支付维修费用。
彭某系案涉楼栋顶楼左侧业主,因前期案涉楼栋加装电梯,1栋业主大部分均在“某单元XXX交流群”微信群内,故就案涉楼栋顶楼防水补漏事宜,彭某在该群内进行了告知,但罗某并未在该群中。2023年4月18日,彭某在该微信群中发送《防水补漏维修报价》图片,后经再三考察,最终选定成都某公司。随后,彭某将前述公司的授权书及与其签订的合同一并发送至微信群里。彭某与成都某公司签订的《某系统防水服务合同》,载明总价10500元。2023年7月6日,彭某在该微信群里表示“顶楼屋顶的防水补漏工作已结束了。防水补漏的费用共计10500元,按照7层楼计算,每层楼1500元。”后案涉楼栋除罗某外的其他左侧业主均将维修费用向彭某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之规定,本案中,彭某所修缮的屋顶属于案涉单元业主共有部分,具体到本案,漏水相对应的部分为1栋某单元单号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之规定,本案中,罗某虽主张其并不知晓彭某对屋顶漏水修缮的相关情况,其并不在彭某所通知的微信群中,对此,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罗某未在“某单元XXX交流群”系事实,但彭某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单元屋顶漏水进行修缮的行为,相应的权利归属于1栋某单元单号业主,前述业主也应当承担对应的义务,彭某主张单号业主向其支付因修缮支出的费用,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罗某向彭某支付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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