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天津保税区海关在对一批申报为“活性炭”的出口货品查验时发现,实货不符合活性炭特征。经取样送检,确认该货品为木炭,合计21.56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木炭被列入《制止出口货品目录》(第二批),质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质料直接烧制的木炭制止出口。
木炭的出产的悉数进程对自然资源的耗费巨大,每出产1吨木炭往往需求耗费5至10吨不等的天然木材,一起伴跟着很多有害化学气体的排放,对环境构成了严峻污染。
鉴于此,早在2004年8月,商务部、海关总署与国家林业局便联合发布了第40号公告,制止出口以木材为质料直接烧制的木炭,旨在从源头上遏止木炭的不合法出口行为。
跟着法律体系的逐步齐备,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间规则木炭私运将以“私运国家制止进出口的货品、物品罪”追查刑事责任。